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70********,白族,初中文化,经商,大理**政协委员,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村**号**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瑞丽市**路出口**收费站800米处路边购买了穿山甲甲片。当日,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瑞丽市海关联检大楼开展查缉时将被告人高某某查获,当场从高某某驾驶的云******汽车后备箱内查获净重19.652千克的穿山甲甲片。经鉴定,该穿山甲甲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的甲片;大穿山甲在我国没有自然野生分布记录,大穿山甲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涉案穿山甲甲片价值为9528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26****
2.卷宗2册,光盘4张,其他材料1套,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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