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89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号附**号**,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办改变管辖,转至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赵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贴吧发帖求购1只非洲灰鹦鹉,2020年3月7日,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高某某,高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唐某某处收购1只非洲灰鹦鹉,次日唐某某将该鹦鹉送至重庆市江北区**小区门口交付给高某某,高某某将该鹦鹉饲养在家中。2020年5月23日10时30分许,民警在高某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幢**单元**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搜查并扣押1只非洲灰鹦鹉。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非洲灰鹦鹉属鹦鹉科鹦形目,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物种。
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缴存生态修复金人民币10000元修复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鹦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截图、移交清单、业务凭证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颖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社区**号附**号**(联系电话:1390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扣押的鹦鹉暂寄养于重庆市鳄鱼养殖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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