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高**,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西大庄。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商丘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高**以500元的价格(现金交易)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北铁三局狗市一摊位处非法收购美洲绿鬣蜥1只,购买后一直饲养至今、2020年 7月20日被告人高**带该美洲绿鬣蜥出来晒太阳时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民警带至白云派出所,随后移交森林公安立案侦查。该美洲绿鬣蜥经鉴定,为美洲绿鬣蜥,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高**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检察官助理:宋莹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商丘市梁园区西大庄,联系电话:18203700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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