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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1*********,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开封县袁**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袁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在河南省开封市袁坊乡**村南私自架设粘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9只,2019年8月25日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猎获物中有戴胜10只、山斑鸠1只、灰喜鹊2只、黑枕黄鹂2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剩余14只宏观形态无法确定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河南省林业局公告、开封黄河河务局第二黄河河务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罚金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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