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至射阳县射阳港纳潮闸附近的滩涂,采用引诱、网捕的方式猎捕野鸭3只,后全部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野鸭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方式:1802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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