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沿江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无公民身份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无户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哈尔滨市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分别在处于禁猎期、禁猎区的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吉岭经营所3林班49经理小班、5林班5经理小班放置禁用工具钢丝猎套用以猎捕野生动物,并在方正林业局吉岭经营所5林班5经理小班猎捕到一只野生狍子,将该只狍子剥皮、割下4只蹄子后食用。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狍皮1张、狍蹄4只均来源于偶蹄目鹿科狍,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短刀1把、狍子皮1张、狍子蹄4只及猎套照片;
2.书证日照市东港区**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方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5.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高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狍子价值鉴定报告书;
6.方正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沈红
杨 欧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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