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人,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伙同杨某某、孙某某、孙某某、严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违反狩猎法规,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在定西市安定区***镇、***镇等地山上,使用夜间强光照射后、用摩托车上的预热塞点燃炮扔向野兔后用扣网扣住等方法多次猎捕野兔141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兔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草兔。
2019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后沟湾大梁猎捕野兔时发现一只猫头鹰,随后孙某某用强光灯照射,高某某用网兜扣住,装到编织袋中带回出租房。次日二人将该只猫头鹰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靳某某(另案处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为鸮形目的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福台安置点附近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只;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草兔1417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高某某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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