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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狩猎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12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携编织袋等工具在睢宁县邱集镇高楼村附近水稻地猎捕青蛙共198只,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青蛙分别为黑斑蛙Rana nigromaculata、金线蛙Rana plancyi,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7月26日,上述198只青蛙均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淑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1826247****)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 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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