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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高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77********,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华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高某某到**村**口(地名)山上,设置8根刷杆以捕获箐鸡,至5月25日18时许其发现捕获一只箐鸡,遂将箐鸡带回解某某家中饲养,后于2020年5月28日被民警于解某某家中查获。经鉴定:涉案箐鸡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腹锦鸡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蓉

检察官助理:赵红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

1821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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