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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将在路边捡到的罂粟壳内的罂粟籽播种在位于淅川县厚坡镇张某某家后面的菜地,并对种植的罂粟进行浇水、施肥。2019年3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查获后并铲除,经当场清点,高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为59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超过500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武腾飞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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