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0********,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家门口东边菜园里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同年4月4日,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民警在该处发现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711株并当场铲除。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原植物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4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丁湖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照片;
2.户籍、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晓梦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 年10 月 20 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监视居住,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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