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53********,汉族,文盲,无业,住南通市港闸区**苑**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公司**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底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港闸区**镇**村**组的一片空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共计816 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扣押的816株罂粟植株等物证;
2.侦查机关出具的抽样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察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春
检察官助理:张文欣
2020年6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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