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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49********,汉族,文盲,群众,清洁工,户籍地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号,现住沭阳县**街道**小区**。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自家门前菜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2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上述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并予以铲除,现场清点疑似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896株。经抽样送检,上述送检的植物为罂粟科,属于毒品原植物。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抽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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