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1时许,沈丘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沈丘县**镇**行政村**村高某某家菜园内查获种植的罂粟517株,经侦查系被告人高某某所种植。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被告人高某某所种植的均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清点及销毁笔录及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高某某家菜园内的517株罂粟系被告人高某某所种植;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罂粟系其所种植,对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共517株没有异议;
4.鉴定意见,证实高某某所种植的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倩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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