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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5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苗,2020年4月26日19时许,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将其全部铲除,经现场清点共有罂粟苗6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陶鸿

                                  2020 年6月 21  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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