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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4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被告人高某某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告人高某某在砀山县**镇**村家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5日,办案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现场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502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高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高某某在其家东边的菜地里种植罂粟502株的事实。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种植罂粟502株。

    4. 由砀山县农业农林局出具的植物种类鉴定意见,证实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5. 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铲除记录,证实高某某在其家东边菜地里种植罂粟共计502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砀山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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