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商业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镇**街**号**楼**室。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玲玲,福建大佳(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2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许可证》,仍擅自在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贸易市场1号楼**层**区及二层**区店面内进行卷烟交易,非法经营总金额达人民币180075.77元。其中:(1)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非法销售卷烟,得款人民币14964元;(2)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经营的97条卷烟存放于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1号楼二层**的平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店铺内,被平潭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价值人民币26729.33元;(3)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经营的1.8条卷烟存放在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1号楼一层**的平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店铺内,被平潭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价值人民币1260元;(4)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非法经营的卷烟341.8条,分别存放于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市场停车场一辆橘黄色金杯面包车内、其经营场所内、**镇**村**号店铺仓储点以及**街**号**楼**室其住所等处,被平潭县烟草专卖局查扣,价值人民币13712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卷烟等物证;
2. 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平潭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立案报告书》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林鸿的银行帐户明细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高某甲、念某某、林某甲、陈某甲、俞丽霞、陈某乙、陈某丙、朱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平潭县烟草专卖局《卷烟产品鉴别书》、《涉案物品核价表》等鉴定意见;
6. 证人林某某、高某甲、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 现场照片、调查监拍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晋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玖册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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