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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三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村**组。2020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购买汽油后以低价在都江堰市区域内向社会车辆流动销售,并使用其微信二维码收款。后高某某购买中通牌面包车(车牌照为川A*****)改装成“加油车”继续在本市非法销售汽油,罗某某(另案处理)明知高某某非法销售汽油仍然与其共同经营。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加油车”行至本市中崇路中兴段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核查,截止被查获时,高某某非法经营总数额为人民币225.3814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确定的限制经营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邱敬雯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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