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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区**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路**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将本案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复报。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收购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的“梦幻西游”游戏账号密码信息数据后,登陆上述游戏账号并查看账号等级、游戏道具等信息,再将上述游戏账号密码信息数据通过互联网出售给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或者将游戏账号内的游戏道具转移到自己的游戏账号后将游戏道具出售,销售收入共计109160.6元,非法获利32477.39元。

2.2019年7月2日至10日,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李某甲让其整理的“梦幻西游”游戏账号密码数据是非法获取而来,仍受李某甲雇用,登陆李某甲提供的“梦幻西游”游戏账号密码数据3288条,查看上述账号的等级和账号内的游戏道具,并对上述游戏账号评估价格,便于李某甲出售。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账号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第2起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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