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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3991,汉族,中专文化,2009年至案发在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三塔集经营牙科诊所,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0年4月8日、2011年3月18日、2012年3月11日被阜南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三次,2018年8月29日被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次。被告人高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3月1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阜阳市颍州区**镇开设牙科诊所,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被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被阜阳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取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阜阳市颍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丁飞

检察官助理 刘舒婷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雷明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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