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新安县**小区**排**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乡**村开展诊疗活动,新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原新安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0月21日先后两次对其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执业活动。2016年4月至2019年4 月,被告人高某某再次在新安县**小区**排**单元**楼**户开展诊疗活动。2019年4月,高某某在给韩某某输液过程中,韩某某出现输液反应特征,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4月29日,高某某被新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纠纷评估论证意见书、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朝
刘曦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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