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1月4日至3月2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铲车、货车在曲阳县**镇**村和**村交界处、**铁路南侧的大沙河河道内多次非法采砂。采砂点位于大沙河主河槽左岸,距上游铁路桥约940米,属于禁采区。经河北冀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采砂点土质进行分析试验,室内定名土质为粗砂,砂坑挖方结果1782.83立方米;经保定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采砂坑采砂资产评估值为89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飞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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