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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阿细”),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会**号,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英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英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某租下当地村民位于佛冈县龙山镇关前村委会龙船头村的旱地,在没有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开采瓷泥(砂质高岭土矿)十多天,并将该批瓷泥以人民币346906元销售给曾某某,借用冯某某银行卡收取该笔瓷泥销售款项。经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940队对被告人高某某非法采矿点鉴定,该非法开采点的土地面积为1840.4平方米,开采高岭土矿达到一般工业指标,为砂质高岭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仲威、麦静

                                2020年7月8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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