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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村**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按法定程序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皖S****轻型厢式货车,自南向北沿蒙城县柳林至车厂公路行驶,当其经过张长营庄路口时,与自西向东由尹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尹某某以及三轮车乘坐人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经鉴定头部伤情为轻伤一级、胸部伤情为轻伤二级。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高某某负主要责任,尹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20年6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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