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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刘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号**号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自行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道办事处**村委**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5日自行到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区别墅区**排**号住宅内开设赌场,雇佣翁某某做饭、王某甲打扫卫生,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麻将、赌博用筹码、茶水、食物,并为参赌人员记账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换筹码,每局赌博结束后每桌抽头8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14日上午,高某甲、高某乙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第一局赌博;后刘某乙、高某乙等四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第二局赌博;2019年5月14日下午,苗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刘某乙四人及党某某、高某乙、班某某、刘某丙四人,分成两桌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上述赌资均为每人10000元、赌注为自摸赢每人800元。当日涉案赌资达16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数额为1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浩然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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