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县**乡**村**,住山西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县**乡**村**,住山西省**县**小区**号楼**单元**层**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已判决)向郝某甲(另案处理)租赁位于本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的康寿堂大药房开设中药摊位,由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充当中医大夫坐诊,被告人卫某某、高某甲、刘某甲(已判决)、郝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省中医院,山西省眼科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等地点冒充医院领导、医生、被治愈病人等身份,哄骗受害人马某某、路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郝某丙等前往松庄村的康寿堂大药房进行就诊,骗取被害人马某某1984元,骗取被害人路某某1425元,骗取被害人许某某955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2837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934元,骗取被害人郝某丙3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卫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高某甲、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雅萍
检察官助理:刘甲慧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3423****;被告人卫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3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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