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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吕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吕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山西省忻州市,住山西省忻州市**社区**号**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人,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10月22日被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道办**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10月22日被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人,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10月22日被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40分左右, 在**新区**大港河钢码头货代开票处,**公司员工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与**公司员工吴某乙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公司员工薛某某、王某某帮助吴某乙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后李某甲打电话将**负责人被告人吕某某等人叫来对吴某乙等人进行殴打,随后吕某某从衣服中掏出一把刀对薛某某进行恐吓,后吴某乙将**公司负责人高某乙等人叫到现场,高某乙到达现场后与吕某某发生争执并派张某甲、李某乙二人回去叫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二人开车接上李某丙、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高某甲、被告人刘某某四人返回途中碰到离开现场的**员工被害人景某某,张某甲、吴某甲、高某甲、刘某某四人对景某某进行殴打后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甲想要离开现场,吴某乙、高某甲、刘某某、张某甲、吴某甲、高某乙六人冲过去将李某甲扑倒在地并进行殴打。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景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悔过书;保证书;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景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证人冯某某、高某乙、桂某某,郭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王某某、吴某乙、薛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的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张某甲、吴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持刀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刘某某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山西省忻州市**社区**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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