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因赌博,于2011年3月26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因赌博,于2010年3月12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9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2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06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因赌博,于2009年9月16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于2010年3月12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5年9月2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赌博,于2016年7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因赌博,于2012年11月1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栋**单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24日被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赌博,于2016年7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公司。因赌博,于2016年7月23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22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赌博,于2005年12月15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村**栋**房。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8********,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因赌博,于2017年6月12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酒后驾车,于2018年9月2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10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4月2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09年9月29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3年7月3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街**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曾用名易**,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9********,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2月7日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宿舍。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刘某甲、程某某、邓某甲、李某乙、胡某乙、祝某某、尹某甲、袁某甲、史某某、易某甲、范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偷越国境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6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高某甲自1998年至2011年,在湖南省长沙市通过经营电脑软件耗材、承接工程等积累了一定财富。被告人周某甲自2002年至2011年,在湖南省长沙市、衡阳市通过销售摩托车、运输土方、经营钢材等积累了一定财富。其间,高某甲开始在长沙市望城区(原望城县)对外高利放贷,周某甲伙同被告人胡某甲在长沙市望城区郭亮路**城的赌场内高利放贷,树立了一定的恶名。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自2008年起,先后追随严某甲(已判决)通过赌博、开设赌场等方式混迹社会,且动辄施暴行凶解决纠纷,在长沙市望城区素有恶名。李某甲是高某甲的亲戚、周某甲的同学,2010年刑满释放后仰慕于高某甲、周某甲的恶名与财富,将王某甲介绍给高某甲、周某甲,并通过帮高某甲、周某甲暴力催收、解决纠纷积极向二人靠拢。2012年4月,王某甲等人受周某甲指使,在长沙市人民路湘雅二医院路段将拖欠高利贷的陈某庚强行截停,之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余日,周某甲收取本金利息共计700余万元。同年5月11日,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受周某甲指使,持刀将与周某甲发生纠纷的张某己砍伤。自此,李某甲、王某甲日益赢得高某甲、周某甲的信任。
高某甲、周某甲、胡某甲为进一步拓展高利贷业务、加强内部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于2012年9月合伙设立了长沙**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高利放贷。为确保收回高利贷本息,高某甲、周某甲先后将李某甲、王某甲、严某戌(另案处理)、熊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程某某、刘某甲、邓某甲、胡某乙、李某乙、祝某某、袁某甲、史某某、尹某甲、易某甲、袁某戊(另案处理)、胡某己(另案处理)等人招致麾下,为己所用。自此,以高某甲、周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甲、王某甲为骨干成员,参与人数众多,以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开设赌场、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主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该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高某甲、周某甲负责决策、指挥整个犯罪组织的运转,系组织者、领导者;李某甲、王某甲直接听从高某甲、周某甲的指挥,李某甲负责传达指令,带领组织成员催收债务,发放经费,王某甲负责召集组织成员,联系“地下出警队”,充当打手,暴力催收,系骨干成员;胡某甲、程某某、刘某甲、邓某甲、胡某乙、李某乙、祝某某、袁某甲、尹某甲等人多次参加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均系积极参加者;史某某、易某甲等人接受指使参加有组织犯罪,为其他参加者。该犯罪组织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如等级有序,马仔不得越级联络报告,如胡某己系邓某甲带有的马仔,因越级联络高某甲、李某甲,被邓某甲责备;如管理严密,马仔要服从命令听指挥,维护老大权威,如刘某甲在对张某辛催收债务时,擅自动手将张某辛打伤,被高某甲责骂;组织利益高于一切,该搞的就要搞,不要怕事,出了事公司负责,如周某甲被李某辛持刀扣留数小时,周某甲为报复,纠集组织成员和“地下出警队”共计30余人,携带砍刀、管杀、木棍等工具与李某辛“接火”约架;组织成员在外不得随意滋事,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内部不得进行大额赌博,不得吸毒,如刘某甲因吸毒,被王某甲疏远冷落;组织成员对高某甲、周某甲要忠心,对组织的事情要尽心尽力,团结一致,论功行赏,如高某甲、周某甲在**茶楼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王某甲指使刘某甲、邓某甲、李某乙、苏某乙出面“顶包”,高某甲、周某甲事后给予每人1.6万元的奖励。该犯罪组织通过奖励办事得力的成员,责罚不守规约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组织规矩,树立高某甲、周某甲的权威。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发放高利贷、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大量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发放高利贷的利息高、借期短,放贷后收取“砍头息”,逾期未还则高利转本“利滚利”,偿还时间过长则重写借条或签署还款计划。如郭某丙以每月7分的高息向高某甲、周某甲借款490万元,高某甲多次纠集组织成员暴力催收,并强迫郭某丙签署还款协议,郭某丙支付本金利息共计1100余万元。据统计,该犯罪组织在2012年9月至2018年10月间,共发放高利贷1.78亿余元,实际已获利3640余万元。该犯罪组织还通过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在赌博网站内开庄赌球,抽头渔利等方式,获利数百万元。如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周某甲伙同熊某乙、李某甲、王某甲通过“皇冠”APP开庄赌球,盈利200余万元。该犯罪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将获取的部分财产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在组织暴力催收、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提供资金给组织成员购买作案工具,安排食宿,发放每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经费。骨干成员李某甲、王某甲不定期向刘某甲、李某乙等马仔提供每月数千元不等的生活费。该犯罪组织逢年过节组织聚餐、娱乐活动,发放红包奖金,骨干成员李某甲、王某甲每人发4000元,下级马仔每人发1000元至2000元不等。该犯罪组织还为因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为逃跑的组织成员提供“跑路”费,为受伤住院的组织成员支付诊疗费、慰问费等,以此笼络组织成员积极效力,以支持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该犯罪组织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犯罪组织为追讨债务,对逾期不能归还本息的借款人,动辄采取上门滋扰、喷涂油漆、恐吓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进行暴力催收。如周某甲为追讨徐某甲拖欠的72万元赌债,多次指使严某戌、王某甲、刘某甲等人上门喷漆、滋扰恐吓,致徐某甲与妻子离婚,门店停业转卖,祖父、父亲过世都不敢回家。该犯罪组织为确立非法权威,扩大势力影响,购置砍刀、管杀、鱼叉、木棍等工具,频频插手民间纠纷,动辄施暴解决问题,先后打伤群众10余人。骨干成员王某甲与袁某戊、袁某甲、史某某、叶某乙因关系亲密、好勇斗狠素有恶名,被称为“望城五虎将”。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长沙市望城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多名群众在合法权利遭受该犯罪组织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如张某辛在被高某甲暴力催收过程中被刘某甲打伤,张某辛事后不敢报案,公安机关对高某甲等人立案侦查后多次联系张某辛,张某辛均因害怕报复而不愿作证。该犯罪组织多次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如肖某庚、高某甲与丁某丁、陈某辛因土地抵押担保产生纠纷,高某甲多次纠集组织成员采取滋扰、殴打等方式进行威胁、恐吓,迫使丁某丁、陈某辛支付补偿金400万元。该犯罪组织强揽工程,严重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在相关区域造成严重影响。如高某甲违规承接兴工大道工程后,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多次纠集组织成员聚众造势,对当地群众进行辱骂、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账本、CAC湘专字[2019]0161号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甲、王某乙、严某乙、肖某甲、严某丙、张某甲、罗某甲、谢某甲、潘某甲、严某丁、丁某甲、刘某乙、张某乙、纪某甲、陈某甲、郑某甲、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庚、张某己、徐某甲、丁某丁、陈某辛、龙某甲、杨某丁、郭某丙、虢某甲、胡某丙、周某癸、常某乙、颜某某、唐某乙、陈某壬、陈某癸、张某庚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刘某甲、程某某、邓某甲、李某乙、胡某乙、祝某某、尹某甲、袁某甲、史某某、易某甲及同案人范某某、严某戌、胡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活检)字[2014]0213号《鉴定书》、(望)公(物)鉴(法临)字[2017]040号、041号《鉴定书》、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23号、035号、037号、048号、049号、053号、063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年,被害人周某癸为了资金周转,以每月7分的利息向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借款200万元。因周某癸偿还利息不及时,高某甲、周某甲带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到周某癸经营的**山庄催债。之后,在周某甲的指使下,李某甲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邓某甲、严某戌等人到**山庄打横幅、聚集哄闹,李某甲还多次带领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邓某甲、胡某乙等人进入周某癸的住宅滋扰滞留,前往周某癸的公司聚集哄闹。事后,李某甲按照每次一千元给刘某甲、程某某等人发放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业务受理单、交易明细、对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癸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程某某、邓某甲、刘某甲、胡某乙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
2.2012年,被害人张某辛为了资金周转,以每月5分的利息先后向被告人高某甲借款200万元,被害人龙某乙为担保人。因张某辛偿还利息不及时,2013年9月25日,高某甲带领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万家丽路附近一茶楼采取威胁、恐吓方式向张某辛、龙某乙催债,并逼迫二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之后,因张某辛没有按期支付利息,高某甲组织李某甲及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多次前往张某辛经营的湖南**包装公司催账滋扰,并指使被告人程某某对龙某乙采取“看活牛”方式贴身跟随长达4天。
2014年1月,高某甲带领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及被告人胡某乙、袁某甲、杨某乙等人前往浏阳市的张某辛老家催债。其间,邹某乙(张某辛前妻)报警,公安民警批评制止后,高某甲等人离开。次日清晨,高某甲等人在浏阳市人民医院门口发现张某辛的弟弟张某辛,遂强行将其拉上车,带至张某辛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公寓**栋**房中,逼问张某辛的去向,并逼迫张某辛卖房抵债。其间,刘某甲用烟灰缸将张某辛头部砸伤。
之后,高某甲、周某甲带领李某甲、王某甲、严某戌、刘某甲、程某某、胡某乙等人再次前往张某辛经营的湖南**包装公司,强行拆走机器设备13台,并与在场员工发生冲突,被出警处置的公安民警批评教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长沙市中心医院CT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借条、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转账资料、购买设备协议、被拖机械设备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乙、张某辛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袁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2013年3月,被害人常某乙为资金周转,以每月1角的利息向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借款200万元。因常某乙偿还利息不及时,高某甲、周某甲指使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强行进入常某乙家中滋扰滞留长达5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常某甲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常某乙、谢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2014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在高某乙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一小区开设的赌场内聚众赌博。其间,周某甲与高某乙、刘某丑、熊某乙、周某子合谋,使用特制牌具等手段对被害人徐某甲实施“杀猪”诈骗,致徐某甲当日输掉92万元。之后,周某甲多次通过电话进行言语威胁,带领严某戌前往徐某甲经营的“**车务”门店催收,分两次收到徐某甲偿还的赌债20万元,并与高某乙、刘某丑、熊某乙、周某子平分。因徐某甲无力偿还并外出躲债,周某甲指使严某戌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等人到“**车务”门店向徐某甲妻子何某甲催收,在门店喷涂油漆,并多次前往徐某甲家中滋扰。何某甲被迫停业转让门店,与徐某甲离婚。此后,徐某甲祖父、父亲相继过世,徐某甲因担心周某甲派人要债,不敢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周某丙、何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程某某、刘某甲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
5.2014年4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为替朱某庚出面报复,纠集被告人刘某甲、袁某甲、史某某、严某戌等人持钢管、木棍、车锁等物殴打被害人龙某甲、杨某丁、朱某丁、张某壬,致龙某甲、杨某丁受伤住院。被告人李某甲为了不让王某甲等人受到法律追究,多次到医院及龙某甲家中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强迫龙某甲接受和解并出具谅解书。龙某甲害怕遭受报复,多次拒绝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被迫签订调解协议书,出具的谅解书中假称与何某丁系亲戚关系,并表示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自述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龙某甲、谭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2014年8月27日晚,李某丙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酒店内与他人发生纠纷,遂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出面帮忙。李某甲随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史某某等人赶至**酒店,不问原委即对在场的被害人颜某某、唐某乙、黄某某进行殴打,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颜某某因头皮裂创累计超过8.0cm,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唐某乙因右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事后,李某甲等人发现被害人颜某某、唐某乙、黄某某并非与李某丙发生纠纷的人员,李某丙对颜某某、唐某乙、黄某某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关于2014年**事件的详细说明》、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朱某甲、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唐某乙、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史某某、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活检)字[2014]0213号《鉴定书》、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63号《鉴定书》。
7.2014年3月,被害人虢某甲为扩大驾校规模,以每月6分的高息向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借款100万元。同年10月,因虢某甲偿还利息不及时,高某甲先后5次组织、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到虢某甲经营的**驾校**校区、湖南省**校区及其家中,对虢某甲进行殴打,对虢某甲的父母、妹妹进行威胁、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购车付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虢某乙、袁某乙、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2013年,被害人郭某丙为了资金周转,以每月7分的利息向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借款490万元。因郭某丙偿还利息不及时,高某甲、周某甲带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多次采取威胁恐吓、聚众造势等方式进行催债。其中2014年11月1日,在高某甲、周某甲指使下,李某甲、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程某某、刘某甲、邓某甲、胡某乙及严某戌、杨某乙等十余人,携带砍刀、木棍等工具到郭某丙位于长沙**酒店的湖南**实业有限公司楼下哄闹造势,郭某丙当天被迫签署偿还320万元的还款计划书,严某戌、程某某、刘某甲等人被公安民警带离现场。事后,高某甲、周某甲向严某戌、程某某、刘某甲、邓某甲、胡某乙发放了每人1000元的报酬;2014年11月13日,高某甲、周某甲带领李某甲、王某甲、严某戌等人,再次到湖南**实业有限公司向郭某丙催债,在与郭某丙委托的单某某、严某戊协商时,周某甲以拉着单某某一起跳楼相威胁,逼迫郭某丙还债,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在旁哄闹造势,公安民警之后到场批评制止;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高某甲、周某甲得知郭某丙在长沙市望城区**酒店开会后,带领李某甲、王某甲等人进入会场哄闹造势,破坏会场秩序,随后将郭某丙堵在会场走廊,威胁扣留其驾驶的宝马汽车,在郭某丙被迫答应近期偿还欠款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聘用合同、债权、债务确认书及还款计划、湖南**实业公司财务说明书、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戊、郭某甲、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邓某甲、程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9.2013年2月起,被害人胡某丙为了资金周转,先后以每月6分、8分的利息多次向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借款共计300余万元。因胡某丙偿还利息不及时,高某甲、周某甲带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到胡某丙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蔡锷路的项目工地催债。其间,高某甲言语威胁,王某甲动手殴打胡某丙。之后,李某甲多次对胡某丙进行言语威胁,在胡某丙车辆上安装GPS跟踪器,指使被告人邓某甲对胡某丙贴身“看牛”,带领组织成员多次进入胡某丙的住宅滞留滋扰,前往胡某丙的项目工地聚众哄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10.2016年,被害人易某戊为了赌博,以每日1分的利息(俗称“百板坨”)向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借款20万元,因易某戊无力偿还并外出躲债,李某甲多次对被害人刘某丑(易某戊妻子)进行言语威胁,指使被告人邓某甲、胡某己等人进入易某戊的住宅滞留滋扰5天,在易某戊住宅墙上泼洒油漆。为追讨债务,李某甲、王某甲组织人员强行将易某戊与他人合伙购买的铲车开走,王某甲事后转卖得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易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丑、易某己、易某庚、刘某寅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11.2017年2月17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子、陈某癸、陈某壬来到长沙市望城区**小区**栋**房找李某丁索要装修款,双方因分歧发生争执。李某丁打电话叫来魏某某,魏某某未能解决纠纷,遂打电话要被告人高某甲处理此事。高某甲打电话要被告人李某甲前往处理,李某甲打电话要被告人易某甲、李某乙、严某戌等人赶往**小区。李某甲赶到李某丁住所后,首先对陈某子等人进行言语威胁,然后从茶几上拿起一个烟灰缸砸向陈某壬,被陈某壬用手挡开,双方随后扭打在一起。其间,李某甲再次打电话给易某甲,要其带人尽快赶到,并强行堵在电梯门口不让陈某子等人离开。陈某子等人见李某甲电话纠集他人,合力将李某甲推进电梯,双方在电梯内再次扭打。电梯到达一楼后,被告人易某甲与胡某己赶到现场,并上前共同殴打陈某子、陈某癸、陈某壬,将陈某壬、陈某癸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壬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癸右第5跖骨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事后,高某甲垫付了李某甲、胡某己的医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治安案件材料、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郑某乙、郑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子、陈某癸、陈某壬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易某甲及同案人胡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7]040号、041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12.2017年5月,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及肖某庚(另案处理)合伙承接的**项目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高某甲、李某甲在未征得当地群众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挖掘的土方倾倒在被害人朱某戊、李某壬等村民的责任田内,朱某戊、李某壬等村民到现场阻止土方倾倒。李某甲、王某甲在高某甲的指使下,先后两次纠集被告人李某乙、刘某甲、祝某某、邓某甲、易某甲、严某戌、袁某戊、胡某己等20余人到工地聚众造势,对阻工村民进行拖拽、辱骂、威胁。之后,高某甲带领李某甲、王某甲、邓某甲、李某乙等人到村民家中就卫生费问题进行谈判,王某甲采取摔毁椅子等方式对村民进行恐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大道16亩多地的代征协议及财务资料、**建设集团财务资料、弃土协议、填土收益领取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罗某乙、杨某甲、吴某甲、易某丙、罗某丙、丁某乙、朱某乙、袁某丙、肖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邓某甲、祝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戌、胡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13.2017年上半年,被害人熊某丙找到被告人高某甲,请其帮忙协调一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村的土方工程,高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易某甲与熊某丙对接。李某甲、王某甲、易某甲出面协调后,发现该土方工程已被当地村民承包。李某甲、王某甲、易某甲认为遭到熊某丙欺骗,遂约定要让熊某丙“付出代价”。之后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易某甲将熊某丙约至长沙市望城区**茶楼,李某甲、王某甲、易某甲向熊某丙索要8万元“损失费”,王某甲还伙同之后赶到的被告人李某乙、袁某戊对熊某丙进行殴打,直至次日凌晨1点左右才让其离开。此后,熊某丙被迫同意将其承包的**河道清淤项目的50%利润分给李某甲、王某甲、易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丁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易某甲、李某乙、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14.2017年9月起,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严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沩水河溃堤处违规开采河砂,并向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尹某甲合伙经营的洗砂场及肖某甲等人销售河砂。之后因河砂价格问题,李某甲、王某甲与严某甲、王某乙产生矛盾,为了向严某甲、王某乙施加压力,李某甲、王某甲在谈判过程中,多次组织被告人李某乙、刘某甲、祝某某、邓某甲、尹某甲、袁某甲、袁某戊等20余人到**茶楼、**茶楼聚众造势。
为了防止严某甲、王某乙将河砂销售给其他人,李某甲、王某甲先后三次组织李某乙、刘某甲、祝某某、尹某甲、袁某甲、袁某戊等人到**砂场阻工、闹事。其中2017年9月的一天,李某甲、王某甲带领李某乙、刘某甲、祝某某、袁某甲、袁某戊等10余人,持木棍等工具到**砂场阻工、闹事,致砂场停工;2018年6月的一天,李某甲、王某甲带领李某乙、刘某甲、祝某某、袁某戊、尹某甲等10余人到**砂场阻工、闹事,致砂场停工。之后,王某乙在与李某甲谈判期间,因李某甲言语威胁而报警,公安民警到场批评制止;2018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甲带领李某乙、祝某某等人到**砂场阻工、闹事,致砂场停工,王某乙再次报警,公安民警到场批评制止。事后,李某甲给李某乙等人1500元报酬。次日,李某甲将一台汽车开至**砂场堵住路口,并嘱咐祝某某每日来砂场确认车辆不被移开,防止砂场对外销售砂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严某丙、肖某丙、严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严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祝某某、邓某甲、尹某甲、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5.2017年5、6月份,被告人周某甲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获得皇冠网站代理资质,使用皇冠APP软件开庄接单,供他人对欧洲五大足球联赛下注赌球。被害人徐某乙通过周某甲在皇冠网内开号赌球,先后输掉200余万元。为追讨赌债,周某甲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对徐某乙进行威胁、恐吓,多次带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邓某甲等人找徐某乙当面催收。徐某乙担心家人受到伤害,要妻子带小孩回娘家居住数月,要父母去广州亲戚家居住半个多月,自己到长沙市岳麓区汽车西站的**宾馆居住数月。之后,徐某乙被迫同意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栋**的一处住宅(面积176.4㎡)转让还债,并于2018年1月2日办理了房屋转让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税收完税证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情况、长沙市不动产(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曹某某、杨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乙、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聚众斗殴罪
1.2012年5月11日晚,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己因赌博债务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周某甲随后电话联系李某甲、王某甲,要其叫人并带刀过来。之后,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严某戌、刘某甲、程某某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的周某甲家门口,持砍刀、木椅等工具将前来交涉的张某己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己左上肢皮肤挫裂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张某己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戊、罗某甲、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53号《鉴定书》。
2.2014年4月19日下午,何某丁、潘某乙与被害人朱某丁、杨某丁、龙某甲在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南路路一麻将馆打牌时,因朱某丁、杨某丁、龙某甲怀疑潘某乙、何某丁“出老千”,双方发生争执,朱某丁扯坏何某丁的衣服并打了何某丁两个耳光。何某丁遂叫来朱某庚,朱某庚赶到麻将馆后与朱某丁、杨某丁、龙某甲发生争执,朱某庚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要其带人过来。王某甲随后电话联系刘某甲、严某戌、袁某甲等人赶往麻将馆。王某甲等人到达时,杨某丁因担心朱某庚纠集人员打架、砸车,已与朱某丁、龙某甲开车离开,王某甲等人遂驾驶四台车辆沿郭亮南路寻找朱某丁等人。朱某丁、杨某丁、龙某甲将车停放回家后,又约被害人张某壬一同返回麻将馆查看情况,并随身携带木棍、钢管等物。当行至郭亮南路亿吨粮库路段时,恰遇王某甲驾车搭载刘某甲、何某丁经过。经何某丁指认,王某甲、刘某甲(手持车锁)随即下车与朱某丁等人进行殴斗,严某戌、袁某甲、史某某随后驾车赶到,严某戌先驾车撞倒龙某甲,之后从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根木棍对龙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袁某甲下车后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对龙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史某某从对方手中夺下一根铁棍对龙某甲等人进行殴打,王某甲、刘某甲、严某戌、袁某甲、史某某等人随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龙某甲右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叶脑挫裂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丁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甲、杨某丁、朱某丁、张某壬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袁某甲、史某某、程某某、尹某甲及同案人严某戌、朱某庚、何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活检)字[2014]0142号《鉴定书》、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50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2015年1月18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与徐某己(另案处理)、朱某丙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殴打,程某某、徐某己、朱某丙均受伤住院。事后,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等人到医院看望程某某,高某甲、周某甲每人给2000元“慰问费”,李某甲、胡某甲每人给1000元“慰问费”。王某甲、严某戌表示要“搞起回”找回面子,高某甲表示要让对方“服行”。之后,程某某、王某甲、严某戌与徐某己电话交涉赔偿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约定在长沙市望城区旺旺西路“接火”打架。王某甲、严某戌随后组织被告人李某乙、刘某甲、邓某甲、胡某乙、袁某甲、祝某某等20余人,准备砍刀、管杀、鱼叉、木棍等工具聚集到望城区旺旺广场附近等候徐某己。因徐某己不敢现身,王某甲、严某戌带领李某乙、刘某甲等人到医院、徐某己家中寻找未果后将人员撤离。之后,经尹某甲、朱某庚等人居中调解,徐某己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丙、谢某乙、吴某乙、徐某丁、王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己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程某某、李某乙、刘某甲、邓某甲、祝某某、尹某甲、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23号、035号《鉴定书》。
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为协助胡某丙从刘某卯处要回被扣留的宝马牌汽车,电话联系刘某卯交涉,遭到拒绝。周某甲与刘某卯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当晚见面约架。之后,高某甲、周某甲组织王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邓某甲等十余人准备砍刀、木棍等工具前往约定地点等候刘某卯,刘某卯得知后不敢现身,高某甲、周某甲遂将人员撤离。其间,周某甲给李某乙、刘某甲、邓某甲每人发1500元报酬。事后,经人居中调解,刘某卯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授权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丙、李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卯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2016年9月,李某辛怀疑被告人周某甲赌博中“出老千”,持刀将周某甲强行拉上汽车,带至长沙市岳麓区潇湘陵园等地扣留数小时后释放。周某甲为报复,与被告人高某甲一起组织人员到李某辛家中找人,并电话联系李某辛“接火”约架。之后,高某甲、周某甲组织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邓某甲、祝某某、熊某乙、严某戌、胡某己、朱某辛(另案处理)等30余人,准备砍刀、管杀、木棍等工具聚集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雷锋雕像路段附近等候李某辛。李某辛得知后不敢现身,经周某戊等人居中调解,李某辛赔礼道歉。事后,周某甲给朱某辛10000元报酬,给邓某甲5000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戊、周某己、涂某甲、刘某丙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邓某甲、祝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戌、朱某辛的供述与辩解。
(三)非法拘禁罪
1.2012年4月,被害人陈某庚为了资金周转,以每月1角的利息向被告人周某甲借款400余万元,因陈某庚偿还利息不及时,周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胡某乙及朱某壬、袁某己(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陈某庚住所寻找、蹲守,发现陈某庚试图驾车逃离后,在长沙市人民路湘雅二医院附近路段将其强行截停。之后,在周某甲的指使下,朱某壬带领袁某己、被告人范某某将陈某庚先后带至长沙市望城区**培训接待中心、长沙市岳麓区**酒店附近一宾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0余天。后陈某庚趁袁某己等人熟睡之机,撬窗逃离宾馆。其间,周某甲向朱某壬、刘某甲等人发放报酬共计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聂某某、苏某甲、夏某某、李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庚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范某某、王某甲、刘某甲、胡某乙、李某甲及同案人朱某壬、袁某己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2.2018年6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尹某甲与卞某甲(另案处理)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遇见被害人张某庚。王某甲以欠钱不还为由,对张某庚进行殴打,并在尹某甲、卞某甲的帮助下将其带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附近继续殴打。被告人袁某戊、李某乙应王某甲要求赶到后,对张某庚进行了殴打。之后,李某乙将张某庚带至长沙市望城区**茶楼“看牛”,并叫来祝某某看守张某庚。张某庚在被迫偿还2万元现金,出具20万元欠条后被释放,至此张某庚被非法控制人身自由约8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庚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尹某甲、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四)敲诈勒索罪
湖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成立,股东为魏某某、肖某庚(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高某甲。该公司在长沙市**镇拥有两块商业用地(面积共计26亩左右)。2009年起,**置业公司通过质押其中一块商业用地(面积13亩左右)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贷款800余万元,交予湖南**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业公司,股东有魏某某、丁某丁、陈某辛等人)经营使用。**管业公司提取年度销售额的1%给魏某某作为回报,2009年、2010年共向魏某某支付回报款160万元。2013年6月2日,**置业公司又与长沙**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股东有魏某某、丁某丁、陈某辛等人)达成协议,由**置业质押另一块商业用地(面积13亩左右)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贷款3000余万元,无偿交予**塑胶公司购买130亩土地用于新厂区建设。双方约定如**置业公司要对该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并以该土地向银行作抵押担保贷款,**塑胶公司应无条件支持。**置业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计提供3900余万元资金供**管业公司、**塑胶公司经营使用。
2014年6月,魏某某与被害人丁某丁、陈某辛就**塑胶公司股权问题发生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9日,魏某某与丁某丁、陈某辛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丁某丁、陈某辛退出**塑胶公司。同年12月,高某甲、肖某庚以**置业公司先后向**管业公司、**塑胶公司无偿提供3900余万资金为由,要求丁某丁、陈某辛支付600万元赔偿金。丁某丁、陈某辛以该协议是公司之间的对等无偿担保,股东个人无赔偿义务为由,予以拒绝。之后,高某甲、肖某庚多次采取电话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丁某丁、陈某辛支付赔偿金,丁某丁、陈某辛不堪其扰躲至长沙县。高某甲、肖某庚为逼二人现身,多次带领李某甲、程某某、刘某甲、邓某甲、胡某乙等人,到丁某丁位于长沙市望城区**小区的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镇的老屋等地,对丁某丁家人进行威胁。高某甲等人还到陈某辛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小区的住所,拍摄门牌号发给陈某辛进行威胁。丁某丁、陈某辛被迫同意协商。
2014年12月9日,魏某某、肖某庚、高某甲与丁某丁、陈某辛在**塑胶公司见面协商。其间,高某甲纠集李某甲、严某戌、程某某、邓某甲、胡某乙等人赶到现场聚众造势,并伙同魏某某、肖某庚对丁某丁、陈某辛及其聘请的律师吴某丁等人进行殴打、恐吓。同年12月18日,丁某丁、陈某辛被迫签署对等担保解除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400万元赔偿金。高某甲、肖某庚收到赔偿金后予以分配,肖某庚分得285.7万元,高某甲分得11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土地抵押贷款协商会议纪要、对等担保解除协议、收条、湖南望城农商银行客户回单、个人业务取款凭证、长沙**塑胶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丁某丁、陈某辛转让其股份相关事项的决议、调解协议、债务承担协议、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胡某丁、丁某丙、肖某丁、李某辛、吴某丁、程凯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丁、陈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邓某甲、程某某、刘某甲、胡某乙及同案人肖某庚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五)强迫交易罪
2015年,被害人刘某辰因公司经营需要,以每月8分至9分的利息,分两次向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款共计人民币630万元。因刘某辰偿还本息不及时,高某甲纠集周某甲、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多次找刘某辰催收。其中,在高某甲指使下,李某甲对刘某辰进行言语威胁,扬言要带人到刘某辰开发的**楼盘拉横幅,搞臭刘某辰及其公司的名声,李某甲安排被告人邓某甲长期到刘某辰公司内翻看公司财务账目,高某甲还迫使刘某辰先后找何某乙、陈某丙提供债务担保。2016年5月的一天,高某甲再次带领人员找到刘某辰,要求刘某辰将其名下的湖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30%股份转至高某甲名下,用于抵扣债务,刘某辰被迫同意,并于2016年5月18日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辰民生银行账户流水、还款承诺书、湖南**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变更登记审核表、公司登记申请书、商品房销售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何某乙、邓某乙、何某丙、徐某戊、刘某丁、刘某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辰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六)非法采矿罪
2017年夏天,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地段的沩水河堤溃决,洪水将大量河砂冲进**垸内。被告人高某甲(占股40%)伙同严某甲、王某乙(均已判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对**垸内的河砂进行采挖,并商定由王某乙出资100万元,负责现场管理和经营,严某甲负责与村民小组签订合同,高某甲负责关系协调。同年9月2曰,严某甲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村民组长严某庚、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厂堂组村民组长严某戊华签订了《关于**水毁稻田恢复工程的合同》,在向**组、**组各支付了25万元费用后,高某甲、严某甲、王某乙等人开始以恢复水毁农田的名义实施采挖河砂作业。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乌山国土资源所得知消息后,多次到现场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是严某甲、王某乙、高某甲等人并未停止采挖,而是采取错时段开工等方式继续作业,并将采挖的河砂销售给李某甲、王某甲、肖某甲等人。严某甲、王某乙、高某甲等人将河砂销售给李某甲、王某甲,获得现金收入40万元;将河砂销售给肖某甲,获得现金收入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水毁稻田恢复工程合同、**组会议记录、资金分配发放表、银行交易流水查询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销售砂石送货单、王某乙微信聊天记录、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戊、严某己、唐某甲、陈某丁、戴某某、易某丁、谭某甲、严某乙、叶某甲、周某庚、肖某甲、周某辛、肖某丙、严某丙、李某庚、李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王某甲、尹某甲、程某某及同案人严某甲、王某乙、严某戊、严某庚、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尹某甲与周某庚(另案处理)合伙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开办洗砂场,并商定李某甲出资17万元,王某甲出资12万元,尹某甲出资10万元,周某庚提供场地,四人各占股25%。同年夏天,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地段的沩水河堤溃决,洪水将大量河砂冲进**垸内。高某甲、严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对**垸内的河砂进行采挖。李某甲、王某甲、尹某甲、周某庚明知**砂场未取得政府批准,仍分三次向严某甲、王某乙支付现金40万元,购买河砂共计301车,经筛洗后对外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水毁稻田恢复工程合同、**组会议记录、资金分配发放表、银行交易流水查询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销售砂石送货单、王某乙微信聊天记录、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甲、王某乙、严某戊、严某庚、肖某戊、严某己、唐某甲、陈某丁、戴某某、易某丁、谭某甲、严某乙、叶某甲、周某庚、肖某甲、周某辛、肖某丙、严某丙、李某庚、李某己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尹某甲、高某甲、程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八)赌博罪
2014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与熊某乙、高某乙、周某子、刘某丑(均另案处理)等人相互纠集,在高某乙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一小区开设的赌场内,通过打麻将、“斗围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其间,严某戌、徐某甲、徐某庚、王某丙、李某癸等人到场参与赌博,徐某甲输掉现金5万元,拖欠赌债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周某丙、何某甲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
(九)开设赌场罪
1.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获得皇冠网站三级代理资质,之后伙同熊某乙、王某甲等人使用皇冠网站平台开庄接单,供他人下注赌球,获利一百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戊、郭某乙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
2.2017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获得皇冠网站代理资质,使用皇冠APP软件开庄接单,供他人对欧洲五大足球联赛下注赌球。其中,徐某乙通过周某甲在皇冠网内开号赌球,先后输掉200余万元。之后,徐某乙被迫同意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栋**的一处住宅(面积176.4㎡)转让给周某甲,以偿还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税收完税证明、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情况、长沙市不动产(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徐某丙、曹某某、杨某己、周某壬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乙、邓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获得皇冠网站三级代理资质,之后伙同熊某乙、王某甲、李某甲使用皇冠APP软件开庄接单,供他人下注赌球。其中,周某甲出资130余万元,占股45%;熊某乙出资60余万元,占股25%;王某甲出资60万元,占股20%;李某甲出资20万元,占股10%。四人商定由周某甲负责全盘操控,由熊某乙负责客户结算,由王某甲、李某甲负责机动,由杨某庚负责收钱管账,由李某乙、刘某寅负责向客户收付款。周某甲通过上述方式获利共计200余万元,事后给杨某庚、李某乙每人1.5万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周某甲、李某乙等人通过组织赌球行为获利情况的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提取笔录、微信转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丙、熊某乙、邹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及同案人涂某乙、李某壬的供述与辩解。
(十)偷越国境罪
1.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获得皇冠网站三级代理资质,之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熊某乙(另案处理)在皇冠网站提供平台供他人进行赌球活动。四人商定由周某甲负责全盘操控,由熊某乙负责与参赌客户结算,由王某甲、李某甲负责机动,由杨某庚负责收钱管账,由李某乙、刘某寅负责向客户收付款。其间,周某甲、熊某乙为逃避处罚偷渡至缅甸境内,在缅甸通过电话方式组织、操控杨某庚、李某乙等人开展网络赌球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护照登记信息、关于周某甲、李某乙等人通过组织赌球行为获利情况的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乙、李某壬、邓某丙、熊某乙、邹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2018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得知高某甲、王某甲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逃避处罚,携情人尹某乙一起偷渡至缅甸掸邦第四特区勐拉(俗称“小勐拉”)。之后,周某甲指使李某甲与熊某乙偷渡至勐拉,与其会合。同年12月23日,周某甲、李某甲在勐拉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护照登记信息、情况说明及移交图片、关于协助移交被告人李某甲、周某甲的工作函、抓获经过、移交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十一)窝藏罪
2018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王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尹某甲得知后,在明知李某乙、刘某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防止李某乙、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要求李某乙、刘某甲将手机卡换掉并前往外地逃匿。次日,尹某甲通过肖某己给李某乙5000元作为在外逃匿的生活费。李某乙在株洲逃匿期间,曾两次联系尹某甲,表示想回望城。尹某甲在明知李某乙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防止李某乙被抓获仍要求其继续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戊、宾某某、肖某己、刘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甲、李某乙、邓某甲、刘某甲、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
1.2012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胡某乙及朱某壬、袁某己等人到被害人陈某丑住所寻找、蹲守,发现陈某丑试图驾车逃离后,在长沙市人民路湘雅二医院附近路段对其追逐、拦截。
2.2012年,被告人高某甲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杨某戊催债,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其强行带至茶楼,李某甲向杨某甲泼洒茶水进行威胁、恐吓。
3.2012年底,被告人胡某甲将被害人詹某某、曾某某带至长沙市望城区彭某乙茶楼催债,并叫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对二人进行殴打,将詹某某头部按进水桶。
4.2013年,被告人胡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严某丁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足浴城**房内,限制被害人向某某人身自由2个多小时,并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头面部、双下肢、胸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5.2013年,被告人周某甲指使被告人严某戌到被害人潘某丙家中催债,并在墙上喷涂油漆。胡某甲为了逼迫潘某丙还债,到潘某丙家中对潘某丙家人进行言语威胁、恐吓。
6.2014年10月,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到被害人李某癸位于长沙市**大市场的门店催债,并在现场哄闹造势。
7.2014年,被告人尹某甲、李某乙等人向被害人熊某甲,并强行进入熊某甲女友居住的房间,进行言语威胁。
8.2015年,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通过电话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殷某甲催债,高某甲采取“转单平账”方式强迫殷某甲重打借条。
9.2015年,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唐某丙催债,李某甲带领被告人邓某甲在唐某丙房屋楼道内喷涂油漆。
10.2015年,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电话滋扰、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何某己催债,李某甲到何某己经营的**酒店催债时故意损毁财物。
11.2015年,被告人胡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龚某甲强行带至茶楼催债,并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龚某甲面部下唇裂创,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12.2015年,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高某乙催债,并强迫高某乙交出车辆手续,李某甲之后将车辆转卖抵债。
13.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等人在**茶楼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甲随后指使被告人刘某甲、李某乙、邓某甲、苏某乙做虚假供述“顶包”。
14.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向被害人陈某寅催债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并用计算器砸击陈某寅。
15.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乙、刘某甲、祝某某将被害人文某甲强行拉上车,并带至茶楼进行辱骂、威胁。
四、被告人个人实施的具体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
2011年6月,被害人杨某戊与罗某丁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KTV唱歌时,因敬酒发生纠纷,杨某戊持啤酒瓶将罗某丁头部砸伤。罗某丁遂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出面报复,李某甲随后组织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赵某某等人与罗某丁一起赶到望城区旺旺西路一夜宵店,持砍刀、铁棍、木棍、椅子等物将在场的杨某戊及被害人谭某丙、蔡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戊左颞部、右顶部及左肩胛部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谭某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蔡某乙右上臂皮肤裂伤并肱三头肌外侧头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张某甲、刘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杨某戊、谭某丙、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程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37号、048号、049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寻衅滋事罪
2014年5月14日晚,邓某丁(另案处理)的妻子刘某癸与同学刘某巳、刘某辛等人聚会时,邓某丁因敬酒问题和刘某巳、刘某辛等人产生矛盾。之后,刘某巳、刘某辛等人来到长沙市望城区**KTV唱歌,邓某丁在电话中再次与刘某辛等人发生争执。邓某丁遂联系被告人范某某,邀其去找刘某巳、刘某辛等人讨要说法,范某某随后邀集胡某乙、刘某甲等人携带砍刀、甩棍等工具赶到**KTV。范某某、刘某甲等人看到邓某丁与刘某巳发生冲突后,持砍刀等凶器对刘某巳进行追逐、殴打,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巳头部头皮裂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事后,邓某丁、范某某共同赔偿刘某巳各项费用一万余元,取得刘某巳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巳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刘某甲、胡某乙及同案人邓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54号《鉴定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故意伤害罪
1.2016年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瞿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行驶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厂路段时,与驾车行经该路段的被害人胡某戊相遇。双方因车辆让行问题发生争执,王某甲、李某乙、瞿某某下车共同殴打胡某戊。被现场围观群众扯开后,胡某戊报警并要王某甲等人不要走,瞿某某、王某甲、李某乙遂再次对胡某戊进行殴打,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戊右侧第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3月16日,王某甲赔偿胡某戊各项费用共计12.8万元,取得胡某戊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请求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常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6]031号《鉴定书》。
2.2017年6月24日1时许,周某丑、李某子、李某丑(均已判决)及蔡某甲、被害人龚某乙等人因共同的朋友葛某某生日,一起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商贸城中意夜宵店吃宵夜。席间龚某乙向葛某某敬酒,李某丑对龚某乙敬酒表示不满便与其发生口角,并扬言再敬酒就要打龚某乙,葛某某见状便将二人劝开。龚某乙因怀疑李某丑要对其进行殴打,便喊来被害人张某癸帮忙。不久,张某癸驾驶牌号为湘******的斯柯达明锐轿车到达现场,与龚某乙一同找李某丑理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葛某某又将双方劝开。张某癸、龚某乙被劝开后,便出了夜宵店站在店外。李某丑心中不服,便联系被告人祝某某过来帮忙,并吩咐李某子喊人过来。随后,周某丑、李某子、李某丑又来到张某癸、龚某乙处质问对方,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此时,祝某某开车赶到现场,李某子喊来的“刘**”、“飞*”等人也随即赶到,周某丑、李某子、李某丑便径直走向祝某某。张某癸、龚某乙准备驾车离开现场,周某丑、李某子、李某丑、祝某某见状,便从祝某某车尾箱内各拿一根锄头把冲向龚某乙、张某癸,对二人头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周某丑、李某子等人还持锄头把对张某癸驾驶的湘******斯柯达明锐轿车进行砸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癸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龚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斯柯达明锐轿车的金额共计6257元。
2017年10月30日,周某丑、李某子赔偿给被害人张某癸、龚某乙人民币共计158000元,取得了张某癸、龚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蔡某甲、刘某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癸、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某及同案人李某丑、李某子、周某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7]142号、144号《鉴定书》;6.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四)非法拘禁罪
1.2015年1月9日晚22时许,严某戌、文某甲、文某乙(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廖某乙从长沙市**酒店强行带至长沙市岳麓区**足浴店包厢内催债,文某甲对廖某乙进行了殴打。同年1月10日清晨,严某戌、文某甲、文某乙将廖某乙带至长沙市望城区**镇一农庄内继续催债。当天中午吃过午饭后,严某戌、文某甲将廖某乙带回其经营的**公司,要其想办法筹款还债,廖某乙借机逃脱。当晚22时许,严某戌带领被告人祝某某通过蹲守,再次将廖某乙从家中强行带至长沙市岳麓区**足浴店、长沙市望城区**宾馆等地催债。同年1月11日,严某戌、祝某某又将廖某乙强行带至祝某某租住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附近一出租房及**宾馆等地催债。因廖某乙的家属报案,严某戌、祝某某于当日晚间将廖某乙带至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高塘岭派出所协商。因协商存在分歧,祝某某动手殴打廖某乙,被公安民警批评制止。之后,廖某乙离开高塘岭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宾馆开房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祝某某及同案人严某戌、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2015年2月3日晚上,朱某癸(已判决)、谢某丙(另案处理)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一民房内开设赌场,供人“斗围牛”赌博。其间,朱某癸、谢某丙怀疑被害人刘某午、樊某甲、樊某乙玩牌时“出老千”。当晚23时许,朱某癸叫来被告人史某某等人,将刘某午、樊某甲、樊某乙强行拖至屋外进行殴打,逼迫3人承认“出老千”。随后,朱某癸、谢某丙、史某某等人将刘某午、樊某乙、樊某甲强行带至长沙市望城区**附近,强迫3人跪下,并对其进行殴打。史某某离开现场后,朱某癸、谢某丙等人将刘某午、樊某甲、樊某乙带至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宾馆**房间,逼迫3人交出随身携带的3.6万元现金,并出具4.8万元欠条。次日上午10时许,刘某午、樊某甲、樊某乙被允许离开宾馆。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午右背部软组织挫伤、右侧阴囊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樊某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樊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乙、樊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及同案人何某戊、朱某癸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活检)字[2015]035号、036号、060号《鉴定书》。
3.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害人朱某己多次向胡某庚(已判决)借高利贷。2017年4月11日9时许,胡某庚将朱某己约到湖南**管理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见面,要求朱某己还钱。朱某己称其已还清借款,胡某庚便安排高某丙、姚某某、阳某某(均已判决)强行将朱某己拖到小轿车上,将朱某己带至长沙市望城区**小区高某丙的家中,不让其离开。途中,胡某庚在车上打了朱某己几个耳光。朱某己被带到高某丙家中后,被胡某庚、高某丙、姚某某、阳某某控制在洗衣房里。其间,胡某庚、阳某某、高某丙、姚某某对朱某己进行了殴打,逼迫朱某己还钱。当日15时许,朱某己按照胡某庚的要求打了一张欠胡某庚37万元的总借条。随后,胡某庚、高某丙、姚某某、阳某某四人将朱某己带至**管理公司。胡某庚欲带朱某己去其家里要债,朱某己不同意并反抗。高某丙、姚某某、阳某某伙同来到现场的被告人袁某甲共同对朱某己进行殴打。袁某甲根据胡某庚的指使,与高某丙等人将朱某己控制在**管理公司内,不准其离开。胡某庚则开车到朱某己家里将朱某己的妻子陈某戊带至**管理公司,要求陈某戊还钱及在朱某己打的借条上签字做担保,并要陈某戊将其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押给胡某庚。当日18时许,陈某戊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胡某庚才允许陈某戊带朱某己回家。至此,朱某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9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乙、陈某戊、陈某己、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及同案人胡某庚、高某丙、姚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刘某甲、邓某甲、李某乙、祝某某、尹某甲、易某甲、范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程某某、胡某乙、袁某甲、史某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周某甲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赌博、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刘某甲、程某某、邓某甲、李某乙、胡某乙、祝某某、尹某甲、袁某甲、史某某、易某甲等15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通过暴力催收、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长沙市望城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刘某甲、程某某、邓某甲、李某乙、胡某乙、祝某某、尹某甲、袁某甲、史某某、易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其中,高某甲、周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刘某甲、程某某、邓某甲、李某乙、胡某乙、祝某某、尹某甲、袁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史某某、易某甲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被告人高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5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聚众斗殴5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1起,数额特别巨大;强迫交易1起,情节特别严重;非法采矿1起,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情节严重;赌博1起;开设赌场3起,情节严重;偷越国境1起,情节严重;窝藏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实施第4起、第5起聚众斗殴犯罪中,是首要分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周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15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聚众斗殴5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1起,数额特别巨大;强迫交易1起,情节特别严重;非法采矿1起,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情节严重;赌博1起;开设赌场3起,情节严重;偷越国境1起,情节严重;窝藏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开设赌场、偷越国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实施第1起、第4起、第5起聚众斗殴犯罪中,是首要分子,第4起、第5起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李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纠集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3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聚众斗殴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情节严重;开设赌场1起,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组织实施的2起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在个人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是首要分子;第13起寻衅滋事、第5起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王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纠集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1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聚众斗殴4起;非法拘禁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情节严重;开设赌场2起,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在组织实施的第2起、第3起聚众斗殴犯罪中,是首要分子,在组织实施的第1起及个人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第13起寻衅滋事、第3起、第4起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胡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纠集或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刘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0起;聚众斗殴5起;被告人刘某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其中第3起、第4起、第5起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程某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6起;聚众斗殴2起;被告人程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聚众斗殴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第3起聚众斗殴犯罪中,是首要分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其他2起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邓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7起;聚众斗殴3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李某乙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3起;聚众斗殴3起;非法拘禁1起;开设赌场1起,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乙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参与实施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胡某乙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1起;被告人胡某乙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寻衅滋事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乙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祝某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2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祝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尹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罪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情节严重;窝藏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袁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2起;聚众斗殴2起;被告人袁某甲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其中第3起聚众斗殴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史某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1起;聚众斗殴1起;被告人史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外还实施非法拘禁1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聚众斗殴犯罪中,是积极参加者;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易某甲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利益,伙同其他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3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在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第13起寻衅滋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实施非法拘禁1次,寻衅滋事1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参与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欢
熊帅
检察官助理:江仙陵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周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邓某甲、胡某乙、史某某、易某甲、范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程某某、李某乙、祝某某、尹某甲、袁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7册,光盘394张。
3.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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