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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徐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胡桥乡****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胡桥乡**村**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徐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等人在夏邑县胡桥乡**村**饭店吃过饭后,高某甲、徐某某到**村尹某某卫生室门口旁边上小便,尹某某的尹某甲看到不让高某甲、徐某某在诊所旁边上解手,高某甲、徐某某用手把尹某甲推倒在地,并用脚跺尹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等人见状,也前来帮忙,并用脚跺尹某甲,尹某甲起来见状跑掉。这时,尹某甲的哥哥尹某某过来,尹某某问高某甲、徐某某等人为何打尹某甲时,被告人高某甲说:“你兄弟先打,他跑了,我能找不到你吗?”,高某甲就对徐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等人说:“给我拉着他”,高某甲、徐某某等人又对尹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尹某某、尹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徐某某酒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妨害社会管理,情节恶劣,高某甲、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忠坤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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