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4********,汉族,初中,广州广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5********,汉族,初中,广州广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5********,汉族,初中,广州广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镇**楼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起,高某乙、董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219号中旅商业城12楼成立广和(广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以谎称帮助客户推广古玩等藏品为诱饵,由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持有藏品的被害人诱骗至公司,由公司鉴定师对客户的藏品做出虚假鉴定后,业务人员再以夸大价值、抬高估价,承诺虚高成交率等方式,让被害人误以为所持藏品价值不菲,并错信该公司能够帮助其以高价拍卖或售出藏品,使被害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骗取数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鉴定费、推广服务费、代办证书费等费用。高某乙等人雇佣李某甲(另案处理)为公司副总经理,姚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资深总监,雇佣仲某某、张某甲、余某乙(均另案起诉)等人为市场部总监,高某丙、余某甲(另案起诉)等人为市场部副总监,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周某甲及高某丁、刘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为市场部业务员,另雇佣范某某(另案起诉)为公司鉴定师,蔡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客服部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网络部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诈骗。现经查证,该公司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曾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巫某某等160余人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高某甲作为业务员,对直接参与的诈骗金额负责,共计人民币38,300元;被告人方某甲作为业务员,对直接参与的诈骗金额负责,共计人民币30,800元;被告人周某甲作为业务员,对直接参与的诈骗金额负责,共计人民币13,300元。具体报案被害人等情况详见附表。
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委托服务协议、公司业绩表、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
2、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乙、曾某某、何某某、巫某某等20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周某甲和同案参与人仲某某、高某丙、方某乙、范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被害人何某某、张某乙、瞿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人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周某甲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佶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方某甲、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其他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附表1:
序号 |
被害人 |
损失金额(元) |
业务员 |
被告人 |
备注 |
1 |
何某某 |
38300 |
高某甲 |
高某甲 |
附表2:
序号 |
被害人 |
损失金额(元) |
业务员 |
被告人 |
备注 |
1 |
张某乙 |
10300 |
方某甲 |
方某甲 | |
2 |
肖某甲、肖某乙 |
20500 |
方某甲 |
附表3:
序号 |
被害人 |
损失金额(元) |
业务员 |
被告人 |
备注 |
1 |
巫某某 |
13300 |
周某甲 |
周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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