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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朱某甲、吴永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吴永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4********,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区**镇**里**号,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区一出租屋。2007年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60********,汉族,高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大道东**号,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区**村一出租屋。2018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021988********,汉族,中专,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区**镇**村**巷**号,2018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永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永源以提供沙画原材料给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周某某、冯某甲、吴某甲、何某戊加工,向各被害人收取沙画原材料押金人民币80元每幅(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诺完成每幅沙画给予80-180元的加工费为由,骗取何某甲32000元、何某乙48000元、何某丙32000元、何某丁24000元、周某某 32000元、冯某甲48000元、吴某甲64000元、何某戊16000元,合共296000元。

2017年9月,被告人吴永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蔡某甲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吴永源带蔡某甲到江门市一间二手车行购买小汽车,当日蔡某甲与该车行老板李某甲以89800元的价格达成购买一辆粤JQ****凌派白色小汽车的协议,蔡某甲当时向李某甲交付3000元定金,并要求将车辆上中山市牌照。后双方按照约定于2017年10月16日到江门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车行老板李某甲发现上述小汽车属“国四排放标准”,无法过户到中山市,因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李某甲将此况告知被告人吴永源,但被告人吴永源要求李某甲不要告知蔡某甲。当日被告人吴永源向蔡某甲隐瞒该事实,并谎称车辆已过户,以由其将购车款转给李某甲可以便宜2000元为由骗取蔡某甲86800元。事后为继续骗取蔡某甲的信任,被告人吴永源在明知没有将购车款支付给李某甲及上述车辆根本无法过户到中山市的情况下,仍然两次带蔡某甲及其弟弟蔡某乙到中山大岭车管所办理车辆上牌手续以制造涉案车辆可以过户的假象,至今未将上述购车款86800元退还给被害人蔡某甲。

2017年3月,被告人吴永源先后在恩平市君堂镇、圣堂镇、牛江镇开设***驾驶培训中心,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吴永源伙同梁某甲(另案处理)以“考试包过,快速拿证”的虚假宣传方式,吸引被害人向其二人报考驾驶证并交付报名费,且先后找来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冒充考官,在肇庆市**驾校训练场内对被害人进行虚假的考试,事后被告人吴永源制作假驾驶证发给部分被害人,被告人吴永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温某某7000元、杨某甲15000元、岑某甲5100元、李某乙10000元、王某甲14500元、冯某乙10000元、冯某丙9000元、岑某乙8400元、黄某甲13500元、郑某甲4000元、杨某乙9000元、张某甲7000元、冯某丙5000元、罗某甲8700元、黄某乙、黄某丙、陆某甲、黄某丁、陆某乙、伍某某、黄某戊7人共21000元、冯某丁5000元、李某丙5000元、郑某乙8000元、杨某丙7000元、李某丁9000元、吴某乙5000元、何某己5200元、李某戊12500元、蔡某甲10000元、吴某丙8400元、黄某己11500元、郑某丙10000元、冯某戊11000元、冯某己8800元、黄某庚8750元、盘某某14500元、郑某丁10000元、吴某丁10000元、梁某乙5000元、卢某某12500元、张某乙8400元、钟某某3500元、陆某丙3500元、王某乙3500元、高某乙3500元、梁某丙12500元、梁某丁10700元、吕某某6000元、朱某乙6000元、张某丙5600元、刘某某6600元、吴某戊10000元、梁某戊7000元、吴某己7000元、梁某己7000元、聂某某7000元、许某某7000元、甄某某7000元、吴某庚4500元、谢某某5000元、张某丁7000元、梁某庚4500元,合共467150元。2018年4月,被害人相继发现被骗,并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月,吴永源先后逃跑至中山、江门等地,2018年6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7年6月9日、13日,被告人高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永源实施诈骗,仍然冒充考官帮助被告人吴永源对被害人冯某己、黄某乙、黄某丁、陆某甲、陆某乙、黄某戊、伍某某等人进行虚假的驾驶证考试,帮助被告人吴永源骗取冯某己8800元,骗取黄某乙、黄某丁、陆某甲、陆某乙、黄某戊、伍某某6人15000元,合共23800元。被告人高某甲从中非法获利4400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永源实施诈骗,仍然冒充考官帮助被告人吴永源对被害人温某某、杨某甲、岑某甲等53人进行虚假的驾驶证考试,帮助被告人吴永源骗取被害人温某某7000元、杨某甲15000元、岑某甲5100元、李某乙10000元、王某甲14500元、冯某丙9000元、岑某乙8400元、黄某甲13500元、郑某甲4000元、杨某乙9000元、张某甲7000元、罗某甲8700元、黄某乙、黄某丙、陆某甲、黄某丁、陆某乙、伍某某、黄某戊7人共21000元、冯某丁5000元、李某丙5000元、郑某乙8000元、杨某丙7000元、李某丁9000元、吴某乙5000元、李某戊12500元、蔡某甲10000元、吴某丙8400元、郑某丙10000元、冯某戊11000元、冯某己8800元、盘某某14500元、郑某丁10000元、吴某丁10000元、梁某乙5000元、卢某某12500元、张某乙8400元、钟某某3500元、陆某丙3500元、王某乙3500元、高某乙3500元、梁某丁10700元、吕某某6000元、朱某乙6000元、张某丙5600元、刘某某6600元、吴某戊10000元、梁某戊7000元、吴某己7000元、梁某己7000元、甄某某7000元、谢某某5000元、张某丁7000元,合共391200元,被告人朱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9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甲、何某庚、某辛、陈某某、郑某戊、吴某辛、 岑某丙、叶某某、吴某壬、何某壬、李某甲、黄某辛、何某壬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杨某甲、岑某甲、李某乙、王某甲、梁某戊、冯某乙、冯某丙、吴某己、岑某乙、黄某甲、郑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冯某丙、罗某甲、黄某丙、陆某甲、黄某乙、伍某某、冯某丁、李某丙、郑某乙、杨某丙、李某丁、吴某乙、李某戊、蔡某甲、吴某丙、黄某己、郑某丙、冯某戊、冯某己、黄某庚、黄某戊、盘某某、郑某丁、吴某丁、梁某乙、卢某某、张某乙、甄某某、吴某庚、谢某某、张某丁、钟某某、陆某丙、王某乙、高某乙、梁某丙、梁某丁、吕某某、朱某乙、张某丙、刘某某、梁某庚、吴某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周某某、冯某甲、吴某甲、何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吴永源、朱某甲、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被告人吴永源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某甲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甲涉案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永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永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健壮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永源、朱某甲、高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陆册,笔记薄壹本、光盘肆拾张;

3.恩平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吴永源手机、钱包、手表、顺利达驾校宣传单、报名资料、考试表、营业执照、电脑主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朱某甲手机壹台,现暂存于恩平市公安局,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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