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朱某甲等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06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3********,汉族,文盲,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6月1日,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收购并砍伐肥东县**乡**村(社区)**村民组农田里的退耕还林杨树。经鉴定,被砍伐杨树的立木材积为14.3995立方米。

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情况说明、退耕还林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蔡某某、高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明知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仍共同砍伐从农户手中收购的退耕还林杨树,立木材积达14.399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