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王某某等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31968********,汉族,专科毕业,**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乌海市海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高某甲、张某某被高某乙、金某某(另案处理)发展为“广州跨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的新能源会员。同年3月,为便利发展新会员以获取项目“动态奖励”,高某甲、张某某向已被发展为会员的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使用他位于乌海市海南区“银泰耍都”二楼的商铺,作为宣传推广项目、接待新会员与接受报单的场所,并使用该店pos机收取费用。到同年5月,经由高某甲、张某某,该项目在海南区新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组织层级已超过三级。王某某为传销活动提供场地,为资金结算提供帮助,并承担宣传、讲解的职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案件侦破报告、转账记录等;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缤

2019年5月22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