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09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弄**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1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伙同苏某某(另案处理)在瑞安市**街道**路**号**内摆设赌窝,招揽赌客以瑞安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甲及王某甲(另案处理)分别在该赌窝内打皮。2019年11月10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至此,该赌窝共抽取头薪人民币7.6万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查获人员照片及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王某甲、何某某、曹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杨某甲、王某乙、陈某丙、曹某乙、郑某某、阙某某、杨某乙、高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事实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亮亮
检察官助理 苏婉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1396772****、陈某甲(1386250****)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移送物证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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