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7年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绿洲小区A1栋2单元50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源绿洲小区A1栋2单元501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被害人孟某某(男,35周岁)破坏高某乙家庭并殴打王某乙一事心怀怨怼,伺机报复。二人遂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屯的王某甲家中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殴打孟某某,高某甲先使用斧头背砍向孟某某头部将孟某某砍倒在地,王某甲、王某乙随后按住孟某某,高某甲继续使用斧背将被害人孟某某腿部及身体多处砸伤,高某乙使用刀具将孟某某右手部割伤。经法鉴:被鉴定人孟某某的右手第一手掌骨骨折、左髌骨骨折及体表创口累计均构成轻伤二级,无残。孟某某右手损伤符合有刃锐器砍切、切划形成,孟某某左髌骨骨折符合类方形斧锤顶类钝性物体打击形成。后经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右拇指多段离断伤骨折后遗拇指关节功能障碍,为十级伤残。
经侦查,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高新医院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高某乙被网上通缉,7月16日,高某乙向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说明情况,但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斧头一把;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门诊诊断书、警情详情、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丙、洪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辨认笔录:孟某某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调取的金源绿洲小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持凶器伙同王某甲、王庆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十级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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