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廉租房**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家属楼**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在民勤县三雷镇**店内与来索要水费的俞某甲、俞某乙父子发生争吵引起肢体冲突,后在店门外互殴过程中高某甲、高某乙用拳脚将俞某乙殴打致伤。经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俞某乙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后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俞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俞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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