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贵溪市**办事处**场**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贵溪市**办事处**场**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承租了贵溪市**办事处**场**水库边的土地进行施工建厂,并分别与贵溪市**办事处**场总场和**场**村理事会签订了承租合同,且支付了租金,但被告人高某甲等人以建厂会污染环境为由多次进行阻挠施工。2020年9月1日10时许,在贵溪市**办事处**场**水库边施工工地处,被告人高某甲纠集被告人高某乙和乐某某(在逃)以及其他村民到该施工工地阻工,其中高某甲、高某乙、乐某某三人用铁铲将该施工工地地沟上五十余块红石铲倒在地沟混泥土上,将红石及地沟刚打好的混泥土砸毁。经贵溪市价格认定监测局认定,被毁坏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946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均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均得到被害人及其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项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且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均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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