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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高某甲,外号“老呸”、“老歪”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外号“酒鬼”、“华侨”,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高某甲在揭西县五经富镇浮坑村委洋寮段某某自己经营的手工加工厂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无头“三公”的方某某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高某乙受雇于赌场,负责发牌及抽水,并领取报酬。7月9日凌晨0时某某民警到该赌场现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高某甲、高某乙及参赌人员高永红等人;现场扣押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27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赌具照片、赌资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罚没款通知书、罚没款收据,认某某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陈某甲民、唐某甲、高永红、曾某某红、陈某乙新、高某丙琼、高某丁周、温某某、邹木某某、高某戊、高某己、高某庚生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高某甲、高某乙的某某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高某乙、唐某乙、曾某某红、高永红、高某辛周、高某丙琼、邹木某某、陈某乙新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具,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高某乙受雇于赌场,为赌场发牌抽水,并领取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丙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瑜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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