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剑阁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曾用名高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5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0月24日将本案一次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初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在未经“Midea”、“美的”、“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无品牌商标的浴霸、风扇、平板灯等产品,使用上述商标后,在其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镇**小区**幢**室住所,通过梁某某名下淘宝账号开设的淘宝网店“美的电器专售店”销往全国各地。期间,销售金额达46万余元。

2018年11月初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甲伙同被告人高某乙,在未经“Midea”、“美的”、“美的Mide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无牌浴霸、风扇、平板灯等产品,使用上述商标后,在被告人高某乙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镇**村**浜**号住所,通过梁某某名下淘宝账号开设的淘宝网店“美的电器专售店”销往嘉兴市秀洲区**镇等全国各地。期间,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未授权声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淘宝交易记录照片、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笔录;

6.淘宝交易记录、注册信息、账户明细、转账明细等电子数据(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被告人高某甲销售金额达65万余元,被告人高某乙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乙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取保候审的处所:四川省剑阁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28490****;被告人高某乙取保候审的处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小区(租住),联系电话:1586833****。

2.卷宗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