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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盗窃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3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镇**组**号。被告人高某甲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7月15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蚌埠市淮上区**镇**组**号。被告人高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30日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二人至固镇县**乡**村**组村民吴某某家中,盗窃2包黄山(红皖烟)、2瓶国口窖酒。

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至固镇县**镇**村村民管某某家中,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黄金耳环一对。

2020年11月26日、12月31日,经固镇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3696元、国口窖酒价值人民币260元。同年11月30日,经安徽固镇县烟草专卖局鉴定,被盗黄山(红皖烟)价值人民币38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高某乙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二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烟头、指纹等物证;

2.被害人吴某某、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被告人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晓雪

检察官助理  杨萌萌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乙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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