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70********,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1998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2017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80********,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附**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企图盗窃,由被告人高某乙驾驶湘******小车搭载被告人高某甲先后去到德庆县惠和世家、碧桂园城市之光、新中医院建筑工地,并由被告人高某甲进入工地工人宿舍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惠和世家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何某的1台OPPO牌手机。
2.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惠和世家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侯某某的1台华为牌手机。
3.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惠和世家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万某某的1台VIVO牌手机。
4.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惠和世家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马某某的1台华为畅享牌手机。
5.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惠和世家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李某某的1台0PPO牌手机。
6.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惠和世家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林某的1台VIVO牌手机。
7.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惠和世家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1台华为牌手机。
8.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惠和世家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凌某某的1台VIVO牌手机和200元人民币。
9.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碧桂园城市之光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徐某某的230元人民币。
10.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碧桂园城市之光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蒙某某的1台OPPO牌手机。
11.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碧桂园城市之光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何某某的1台IPHONE11Pro手机。
12.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碧桂园城市之光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姜某某的1台华为荣耀牌手机。
13.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碧桂园城市之光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1台华为荣耀牌手机。
14.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新中医院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贺某某的1台VIVO牌手机。
15.被告人高某甲非法进入德庆县新中医院建筑工地宿舍盗走了被害人涂某某的1台OPPO牌手机。
经估价鉴定,上述被盗手机共价值21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辨认笔录;(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6)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甲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高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 徐业烨
2020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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