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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5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现住该队,现任该队队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该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该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该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该队。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

2020年1月1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经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将该村位于一坡”的约11亩土地分配给村民作为宅基地建造房屋。之后,该队村民先后在自己分得的地块上建造住宅。后在2018年间,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此处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存在未报先建等违法情形,遂向相关村民先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部分村民并未理睬,依旧在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建造住宅。2019年8月28日,文昌市人民政府决定,责成文昌市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9月5日对该坡的11栋违法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在收到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决定的公告之后,**村**队被告人高某甲遂组织村民商定到文昌市某镇人民政府请愿。

自2019年9月3日起,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便开始到文昌市某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信访;2019年9月4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等人再次来到文昌市某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集体信访请愿,采取静坐、下跪等方式,要求政府部门收回强拆决定。在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再三解释劝导下,被告人高某甲等人仍不愿离开。当日中午,被告人高某乙拿出其事先购买并携带到现场的一瓶用水稀释过的“敌草快”农药倒入部分村民的矿泉水瓶内,然后持稀释后的农药向政府工作人员要挟称,若不撤回强拆决定便服用农药,被文昌市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劝阻。当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见政府仍无收回强拆决定的意思,便服用了用矿泉水稀释的“敌草快”农药,被告人王某乙见状便也假装服用农药并倒地。被告人高某乙等人的行为引发大量群众围观,并拍摄照片视频。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发现该情况下,遂立即将被告人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送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后又分别转海口市人民医院等处继续治疗。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高某乙、王某甲私自出院后,再次于当日9时许到文昌市某镇人民政府信访。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集体信访、下跪、自残等行为,引发众多群众围观,严重影响文昌市该镇人民政府正常办公秩序,引起社会舆论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建人员信息表及违建照片、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文昌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决定的公告等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健康检查笔录、新收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

2.证人符某某、郑某某等25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察、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为迫使政府同意不当诉求,采取到政府机关聚众信访、静坐请愿、喝农药自残等方式干扰政府机关正常办公,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5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以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定罪量刑,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强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甲、严某某、王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高某甲联系电话1387629****;高某乙联系电话:1387675****;王某甲联系电话:1387615****;严某某联系电话:1528994****;王某乙联系电话:188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检查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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