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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99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组。1998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7月2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7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甲在合肥市新站区***小区、***小区门面房等处开设赌场,提供“牌九”为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按庄家赢钱的10%进行抽头渔利,期间,组织参赌人员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徐某某等人在该赌场赌博。经统计,该赌场涉案赌资约一百余万元。被告人高某乙明知该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而在现场负责抽取及看管“水钱”(抽头渔利),参与赌资11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5月20日,公安民警将高某甲、高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报警单;2、证人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5、电子数据;6、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提供“牌九”为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高某甲涉案赌资1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乙(联系电话1515669****)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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