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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等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男,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河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冀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冀某甲、姜某甲、姜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密谋通过盗伐他人林木获取经济利益,后高某甲通过网络发布出售树木信息,并于同年4月15日由高某乙出面,将受害人顾某某家位于**乡**村东南洼的八十棵杨树,以1800元卖给收购树木的被告人冀某甲、姜某甲、姜某乙三人。冀某甲、姜某甲、姜某乙未核实林木所有人及是否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将杨树砍伐后卖给吴某某。经河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查,顾某某家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共计19.8811立方米。经查询,顾某某家被盗的杨树地属于河间市规划林地范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冀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冀某甲、姜某甲、姜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冀某甲等五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某甲、姜某甲、姜某乙违反森林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冀某甲等五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连辉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乙、冀某甲、姜某甲、姜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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