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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等6人敲诈勒索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3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高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3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办事处**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石某甲、石某乙、周某甲、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孙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要求被告人祁某某联系孙某某。与孙某某取得联系后,2019年4月17日14时30分许,祁某某、高某乙(高某甲父亲)、周某甲及周某甲母亲到高碑店找到孙某某后,将其带至肖官营一小树林。被告人高某甲、石某甲、石某乙(二人为高某甲朋友)随后到达现场。在该小树林,被害人孙某某承认与高某甲妻子周某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高某甲、石某甲、石某乙遂对其进行殴打。随后高某乙、石某甲要求孙某某对高某甲进行经济赔偿。孙某某向其家人要钱未果后,被带至石辛庄村高某甲经营的养猪场。在该养猪场,经高某甲同意,石某甲让被害人打一个五万元欠条。当日18时许,被害人孙某某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石某甲、石某乙、周某甲、祁某某供述,证人姜某某证言,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石某甲,勒索被害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石某乙、周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二〇二〇二十二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452****

被告人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3620****

被告人石某甲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141****

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026****

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1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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