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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高某乙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组**号。

被告人高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中专文化,美容**甲店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组**号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高某甲在微信中虚报为女性身份,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被害人谭某某的微信,此后在微信中自称“秋萍”与谭某某聊天,为博取谭某某的信任,高某甲让其妻子被告人高某乙与谭某某语音聊天、见面。骗得谭某某的信任后,高某甲在微信上假装与谭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在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二被告人以老家房子要装修、交房租、还信用卡等为借口诈骗谭某某人民币20752.92元和一台售价为人民币3699元的OPPO手机。

2020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高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451.92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凌惠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1张、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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