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籍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乐陵市**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2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乐陵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7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乐陵市公安局市中派出所罚款500元;2018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乐陵市**涂料厂职工。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高某丙到高某甲经营的乐陵市众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送货,后高某丙与高某甲、高某乙三人在该公司办公室内吃饭,吃饭过程中高某甲称高某丙给其送的纤维素质量不合格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高某丙赔偿,因就货物质量及赔偿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继而发生争执,高某甲与高某乙将高某丙的外套脱下,并将其手机摔坏,同时在高某丙要离开时通过锁大门、追逐、拦截及殴打的方式阻挠其离开,期间高某甲逼迫高某丙写下包括“欠高某甲20万元”以及“将高某丙的北汽幻速面包车(车牌号浙******)抵账5万元给高某甲”在内的四张欠条。写完欠条后,高某甲指使高某乙在公司办公室内看管高某丙,防止其逃跑。11月11日凌晨4时许,高某丙趁高某乙睡着不备逃离高某甲的公司。经鉴定,高某丙所受伤害为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于2019年11月11日在乐陵市黄夹镇众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经济纠纷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某某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吉良高某甲、高玉树高某乙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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