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小区**单元**室。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0年8月20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郧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郧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农历10月份),被告人高某甲和被告人高某乙在湖北省襄阳市务工时商议准备使用电网共同猎捕野生动物。当月,二被告人返回湖北省郧西县,后被告人高某乙携带蓄电池,前往被告人高某甲位于郧西县**镇**村的家中,与被告人高某甲一起在高某甲房屋背后的山林中架设电网,当晚在通电过程中因设备发生故障,未猎获到野生动物,次日被告人高某乙带着蓄电池离开**村。而后,被告人高某甲自行购买蓄电池和电容等设备,又使用上述设备准备捕猎野生动物,在通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机头爆炸,未猎获到野生动物。
2020年3月18日,郧西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案展开调查,后将被告人高某甲架设电网使用的部分设备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人员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证人高某丙、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罚金15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乙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海英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143****;被告人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68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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