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鄱阳县**镇**村委会**村,2019年4月11日曾因赌博被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45********,汉族,高中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鄱阳县**镇**村委会**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鄱阳县高家岭镇五十里岗村委会会计叶某某(已死亡)找到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夫妻关系),建议二人购买社保,并表示可以帮高某甲、黄某甲二人更改年龄,从而少交社保资金和提前享受社保待遇,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同意。
被告人高某甲的实际出生年月为1967年11月24日,更改为1956年6月26日,本应2019年1月份开始享受社保待遇的,提前到了2009年10月份开始享受社保待遇,共享受了164313.9元,实际应享受35531.7元,骗取养老金的金额为128782.2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已主动上缴其领取的养老金164313.9元到鄱阳县公安局。
被告人黄某甲实际出生年月为1958年11月29日,更改为1945年6月29日,本应2019年1月份开始享受社保待遇的,提前到了2009年10月份开始享受社保待遇,总共享受了198668.6元,实际可以享受43469元,骗取养老金的金额为155199.6元。被告人黄某甲已主动上缴了其领取的养老金198668.6元到鄱阳县公安局。
2020年5月26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年龄提前享受养老待遇,骗取养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高某甲、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明
检察官助理:胡珊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1****6159、136****6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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