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64********,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街**号,住开封市**路*段***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13日经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高某甲通过购买伪造的中国护照、外国驾驶证及外国驾驶证译文,在开封市公安局车管所为牛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刘某某等人换领了中国驾驶证。经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吴某甲、牛某某、刘某某三人外国驾驶证译文上所盖开封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涉外管理科印章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所提供涉外管理科印章样本不是同一印章捺印形成。经开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吴某甲、牛某某、李某某三人没有在开封市办理中国护照的记录,也未查询到该三人出入中国国(边)境的记录。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3月12日下午到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外国驾驶证及译文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贺某某、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豫)公(汴)鉴(文检)字【2012】125号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卫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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